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塔里木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 根据《兵 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 76号) 和《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兵财 预〔2016〕9号) ,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 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 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 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 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 严 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 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及时调整学校的差旅 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 乘坐火车、动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健全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审批制度, 必须严格控制出 差人员人数、天数、明确出差目的地事由,并在出差审批单骑缝处加 盖公章。同时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 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
车、动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 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 订(退)票手续费、 打包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凭票核销,各单位如已由单 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 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 际住宿天数计算, 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 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 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 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 一执行财政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 按属地包干使用, 新疆、青海、西藏每天补助120元, 其他省市每天补 助100元。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因特殊情 况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 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 导审签, 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凭据,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 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 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 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伙食费,不按规定交纳的,按违 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 通费用。 从兵团师(市)、地级市到团场(师直单位)、县城路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 按市内交通费对待;100公里以外的,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 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机场专线客车)。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必须 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不按规定交纳的, 按违纪违规论处,且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
车辆的, 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出差, 在校车无法调配的情况下,可 凭据报销阿拉尔到阿克苏城市间交通费,往返火车站最高上限单趟报 200元, 往返机场最高上限单趟报230元。
第六章 报销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次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交通、住宿等票据应 一次性粘贴、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核销,不得将单次出差发生的费 用分次报销。同时出差人员交通费与伙食补助跟随属地化管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 就近回家探亲或途 中经停的,报销需附单位探亲审批表,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 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 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兵团会议费支出有关规定, 会 议费已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因此出差人 员不再报销会议(务) 费等相关费用;会议(务) 费需由本单位承担 的,会议通知书必须注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参加旅游等活动, 如参加常驻地以外 地区的培训班统一组织的调研、考察、参观,发生费用的,应将单位 书面意见及培训通知报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 发票的, 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 位公章后作为凭据,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中。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机票(含登 机牌) 、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并附支付凭据(刷卡记录或转 账记录)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出差 预借款。机票应优先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 )购 买,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的,要提供在其他途径购买机票 价格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的购买当日报价截图。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出差需履行组织部请假制度; 一般工作人员 出差(含科研出差) 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各单位要在差旅费预算范
围内安排出差事宜,超预算安排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副高以下疆外乘坐飞机和中级以下疆内乘坐飞机需 事前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依据报销。
第三十条 订(退)票手续费、打包费等单项费用超过 50 元的, 由出 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实行集中核算和管理的 单位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再予以核报。
第三十一条 驻点带学生实习期间的老师,带实习期间每天伙食补 助60元, 市内交通费由学院审批, 凭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非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作如下规定:
一、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 按出差人员级别,其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标准可提高一档,最高不超过厅级标准。从横向科研经 费列支差旅费,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发票和支付凭证) 报 销。
二、出差人员可乘坐普通软席,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凭据报 销。
三、院士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凭据报销。
四、科研人员可凭据报销阿拉尔到阿克苏城市间交通费, 往返火 车站最高上限单趟报 200 元,往返机场最高上限单趟报 230 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发〔2015〕 16号文作 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