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124号
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塔里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经学校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里木大学
2021年12月9日
塔里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受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涉及重大审计事项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策;研究、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学习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审计业务工作由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开展,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程序。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审计组由资产、财务、组织、人事等职能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教育、科研等专项经费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建、大型修缮和装饰装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分管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 上级部门交办、委托及学校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资料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确定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及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报送审计、就地审计和其他审计方式;视审计内容具体情况,可进行全面审计、专项审计或定期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修改报告后形成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需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正式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书。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改,自接到审计结果报告书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加强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四)拒不接受审计意见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抄送:校领导 |
塔里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印发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