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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4-17  来源:财务处   点击量:

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事业 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 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 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 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 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

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 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

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财经委员会,按照财经委员会工作职 责审议学校本级预算,对学校重大财务政策和决策进行科学合理

的论证,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 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下设若干职能科

室和核算中心,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八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 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管理、

监督和检查。

学校对下属具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全资企业实行会

计主管派驻制。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 求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 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校内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等应当由学校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财 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

施。


 

 

第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 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开展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

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 )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 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基本建设投资也统一进行会计核

算,不单独建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会计核算应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 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

清晰反映学校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 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 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会计核算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核算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

结余。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学

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 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

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

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 形成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财经委员会讨论并提出预算建议方 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财务处将有关

财务工作在“教代会”上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方 案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学校预算每年9月份调整一次。动用学 校预备费按以下授权审批执行: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由 分管财务校领导带领财务处、归口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等共同讨 论、集体决策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由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涉

及上级部门预算调整的根据规定报兵团财政局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 学校同意后报兵团财政局审批。并同时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 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定期向学校党委财经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收入和支出全 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 围绕部门工作职责和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 虑资产和业务活动,多方面衡量部门预算实施效果,提高部门和

学校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 机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绩 效目标管理,将预算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做好绩效运行监 控,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健全结果反

馈机制和问题整改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预算绩 效管理流程,实现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健全预 算绩效标准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明确绩效管 理责任约束,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强化绩效管理激励

约束,将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调整挂钩。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


 

 

 

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

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

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

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 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

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

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

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在报告期内导致学校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 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列为学

校财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 算,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应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并使用 合法票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自立规章,乱行 收费;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严禁

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

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发票、收据由学校财务处归口统一管 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票据,并根据 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

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 )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

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 全支出审批制度和支出核算管理制度。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

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学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

各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 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根据要求 报备。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法规和学校 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虚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

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 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 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

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

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

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财 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

营结余、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一)资金结存,是指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的流入、

流出、调整和滚存等情况。

(二)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学校取得的本级财政拨款结转资

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三)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学校取得的本级财政拨款项目支

出结余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四)非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收支、经营收

支以外各非本级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学校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 非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主要为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结余分配

后滚存的金额。

(六)专用结余,是指学校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

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七)经营结余,是指学校本年度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

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八)其他结余,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收支、非本级财政专

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九)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是指学校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


 

 

 

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净资产和结余的管理,遵循收支

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结余。

第八章  净资产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学校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

产,主要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

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一)累计盈余,是指学校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

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二)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

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住房基金、修购基金、奖学基金等。

(三)权益法调整,是指学校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 法核算时,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

益变动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计入净资产的余额。

(四)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 度盈余调整用于反映当年净资产变动情况,年末无余额。净资产

的总额为累计盈余、专用基金和权益法调整的余额汇总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 取或者设立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归口统一管理,不

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

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设置和提取。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共基

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 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 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

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 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 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

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净 额、库存物品、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

资产。

库存物品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 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产品、包装盒和低值易耗品等,以

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币 资金、银行存款等各项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 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 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 或不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经学

校审批后应及时报送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非流动资 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

损溢等。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学校自身开展业务活动 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确认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统 一管理,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

头办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财务处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 量法计提折旧,同时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固 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 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

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处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

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各类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

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 权、非专利性技术等。单独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

部分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 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 序,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 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  学校。校内分配按照《塔里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月计 提累计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 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投资分为短期 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

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 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

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学校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优化 资源配置,推进教学、科研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

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过去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 会导致学校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负债能以货币可靠的计

量。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款、应缴财政款、应付及暂收 款项、预计负债、受托代理负债等,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

负债。

(一)借款,是指学校经批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

借款本息,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二)应缴财政款,是指学校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 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包括学

校按照国家税法等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三)应付及暂收款项,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 项负债。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四)预计负债,是指学校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

而确认的负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五)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

产时形成的负债。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 制借款规模,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

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

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

并、分立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

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第六十七条 被划转、撤并、分立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

后,由清算工作小组将清算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分别按


 

 

 

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

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 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清算工作小组提出的方案处理。债权的

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

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四)分立的内部机构,有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分立后的单位

分别划分,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

合并、分立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 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

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

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 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

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

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

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

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 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

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

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七十五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 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

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

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 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

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

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各项收入、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等。

第八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

度。

(三)对财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四)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


 

 

 

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根据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

决算情况。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

关情况。

(七)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

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章    

第八十一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 的财务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学校相应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塔里木大学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