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加 强货币资金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 《兵团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由学校财务拥有的以货 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资 金内部管理制度,监控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财务处主要领导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 学校货币资金的安全及监管负责。财务处分管领导是货币资金管 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出纳复核是 学校货币资金日常支付的审核人,对货币资金日常使用负责。出 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
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货币资金结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
离”的原则,设置银行出纳、国库出纳、银行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对账、出纳复核等岗位。
(一)银行出纳
银行出纳主要负责办理与银行账户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包括 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非现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妥善保管 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 系统登陆密码);领取各银行进账通知单、银行回单、对账单 ;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存款单等资
料;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国库出纳
国库出纳主要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事项,包括及时掌握学校 国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国库资金归垫和按月度及时申请基本 支出经费额度和项目额度;负责打印整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 负责国库账户年审;妥善保管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 盾 )
、法人印章等。
(三)银行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对账
银行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对账人员主要负责对账工作,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按月进行零余额账 户用款对账,做好与国库支付明细的核对工作,及时清理国库未 达账;对账资料经结算科科长复核,报财务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后交审计处主要领导审签;做好对账资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存
档、保管;做好会计档案的编号、装订、保管、查阅、移交工作。
(四)出纳复核
出纳复核主要负责银行账户及国库账户业务的复核工作,重 点对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保管审核岗 网银及国库登录密码 (U 盾);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和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做好学校资金需求分析。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不得由一人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财务处任用出纳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处领
导和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应结合实际情
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九条 现金支付,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采用现金进行
结算的支付方式。
第十条 根据兵团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公务 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会监督,学
校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学校货币资金应及时
交存学校财务,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学校财务应当及时将收到的货 币资金于当日存入银行。经批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存放应由专
人负责,必须有明确的保管地点,存放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银行出纳必须严格依程序办理现金收款业务, 查验钞票真伪,当面点清数额。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收据上 加盖“现金收讫”和个人名章。后续由会计人员依据收据编制
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及时对库存现金进行 盘点,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 账账相符。财务部门应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对 现金及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 金相符。不得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 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 收取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 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账款不符应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及时处
理。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在监交 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交接完毕,应 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单》(附件1)
上签字后交结算科科长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的选择开户银
行。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 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办理存款、结
算业务。
第十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二级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 账户,并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
银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本户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由财务处根据学校 资金需求提出相应建议,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学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在其他银行账 户开展定期存款业务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单位资金存
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纳支付要确保账户使用的正确性。银行出纳 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办理支付,不得无故 变更收款人账户信息。国库零余额支付必须严格按授权支付要
求操作。
第二十条 银行到款单按照款项来源及性质分配至不同 科室进行后续处理,由财务人员通知相关人员尽快认领确认收 入,具体经办人不得领取银行回单或私自将银行到账单带离财
务处。所有未认领的银行到账需要在月末前进行归集处理,减
少未达账项,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收费人员应及时核对银行账户 进账情况,做到账款一致。财务处分管领导应不定期抽查银行账
户收费款项进账情况与账面是否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 须由银行出纳、出纳复核按规定权限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银
行出纳、出纳复核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及零余额账户对账人员应按月及 时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零余额支出明细核对 表”,使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
,应提供查询途径,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对账单“联签”制度。“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和“零余额支出明细核对表”由对账人员、科室负 责人、财务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交学校审计处主要领导审签后
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 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 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
变更手续。
第五章货币资金支付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审批人必
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
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付必须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财 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办
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和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 理,包括从银行购入、自制的纸质票据、电子票据,应当专人专
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和出纳复核共同申请购 买,购买时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 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并由银行出纳负责登记并保管,详
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
第三十条 已作废银行汇票应加盖“作废”印章,并做好登记 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年终报财务处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结算科科
长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三十一条 自制的内部票据应做防伪标识,按序编号进 行印刷,详细登记印刷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由收费会 计人员进行保管,按编号连续使用,已作废的自制票据加盖“作
废”印章后,连同已开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 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票据专用章以及财务部门
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非日常用印时, 应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未经登记不得使用财务印章及财务负
责人私章。
第三十四条 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 )、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 盾)等视同银行预留印鉴进行
管理。
第三十五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类空白银
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大额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应设立登记备 查簿,详细记录存单起息日、金额、利率、期限、到期日等内
容。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财务处应当根据实际需 要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银行票据进行稽核检
查。
第三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 金等情况;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
账款;定期存单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不相容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印鉴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
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
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
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移交清单
移交内容: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日 期 :